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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省局部署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换证工作八种情形不予换证

    发布日期:2017-10-31 10:57:09
    省局部署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换证工作八种情形不予换证

         2010年,我省近半数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将陆续到期。为认真做好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(批发)换证工作,严格换证标准,规范换证行为,近日,省局制定了换证工作方案。
      换证标准和条件:换证企业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(批发)验收标准》及《湖北省<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>(批发)检查验收标准》的规定,并在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到期前申请。

      企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,不予换证:(1)经检查不符合《湖北省<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>(批发)检查验收标准》,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不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验收标准,限期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要求的;(2)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,但尚未结案的;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,但尚未履行处罚的;(3)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医疗器械的;(4)《营业执照》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年检的;(5)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;(6)换证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;(7)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证的;(8)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。


      (信息来源:药品市场监督处、办公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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